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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:廣州知產(chan) 院 2021-06-11 09:09
星空体育xk資訊:簡稱,是一種性能優(you) 良的熱塑性輕質通用塑料,其自問世以來,便迅速在機械、汽車、電子電器、建築、紡織和食品工業(ye) 等眾(zhong) 多領域得到廣泛的應用。
也正因如此,該領域內(nei) 知識產(chan) 權爭(zheng) 議,頻頻發生。
因認為(wei) 徐州海天石化有限公司(下稱海天公司)等生產(chan) 銷售的聚丙烯涉嫌落入自己擁有的名為(wei) “添加劑組合物及包含其的熱塑性聚合物組合物”的發明專(zhuan) 利(下稱涉案專(zhuan) 利)權利要求保護範圍,全球知名化學品生產(chan) 供應商美利肯公司將海天公司起訴至法院,並索賠經濟損失850萬(wan) 元。
近日,廣州知識產(chan) 權法院經審理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(jue) 認定被訴侵權產(chan) 品,不具備涉案專(zhuan) 利的技術特征,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涉案專(zhuan) 利權的權利要求保護範圍,駁回了美利肯公司的訴訟請求。
因涉案雙方在業(ye) 內(nei) 均具有較高知名度和社會(hui) 影響力,該案自起訴階段就受到業(ye) 界廣泛關(guan) 注。
在業(ye) 內(nei) 人士看來,該案充分體(ti) 現了知識產(chan) 權的平等保護,通過分析涉案專(zhuan) 利的發明點明晰了“用量”的技術特征作為(wei) 侵權比對的重要技術點,在無足夠證據顯示被訴侵權產(chan) 品使用上述技術的情況下,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涉案專(zhuan) 利權的保護範圍。
該案的審理有利於(yu) 平衡專(zhuan) 利權人及現有技術領域的界限,有助於(yu) 營造公平競爭(zheng) 的市場環境。
PP產(chan) 品陷入爭(zheng) 議
公開資料顯示,成立於(yu) 1865年的美利肯公司,在全球私人化學品生產(chan) 供應商中處於(yu) 國際領先地位。
美利肯公司向廣州知識產(chan) 權法院起訴稱,其通過大量投入及多年研發,成功提出改善外觀和材料性能的添加劑及產(chan) 品製備的方法,能夠有效提高加工效率、增強產(chan) 品的卓越性能,可以幫助客戶生產(chan) 出更美觀的塑料製品。
為(wei) 此,美利肯公司於(yu) 2011年向國家知識產(chan) 權局就涉案專(zhuan) 利提交了發明專(zhuan) 利申請,並於(yu) 2015年9月9日獲得授權(專(zhuan) 利號:ZL201180068470.6)。
海天公司於(yu) 2000年注冊(ce) 於(yu) 江蘇徐州,其主要業(ye) 務為(wei) 聚丙烯、塑料製品、潤滑油等產(chan) 品的生產(chan) 與(yu) 銷售。在企業(ye) 生產(chan) 經營中,海天公司推出了型號為(wei) “RP368T”的聚丙烯產(chan) 品(下稱被訴侵權產(chan) 品),並通過網站、零售商等渠道進行銷售,而這也引起了美利肯公司的注意。
2019年5月,美利肯公司在東(dong) 莞市艾米粒塑膠科技有限公司(下稱艾米粒公司)購買(mai) 了被訴侵權產(chan) 品,並將該產(chan) 品同涉案專(zhuan) 利進行了比對。美利肯公司認為(wei) ,被訴侵權產(chan) 品係海天公司通過使用涉案專(zhuan) 利方法生產(chan) 而來,該產(chan) 品落入了涉案專(zhuan) 利權利要求保護範圍,海天公司的相關(guan) 行為(wei) 涉嫌構成專(zhuan) 利侵權。美利肯公司稱,其曾向海天公司發送律師函,但對方未予理會(hui) ,仍繼續向艾米粒公司供貨。因此,海天公司、艾米粒公司涉嫌構成共同侵權。
據此,美利肯公司將海天公司、艾米粒公司起訴至法院,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停止侵權,海天公司賠償(chang) 經濟損失等共計850萬(wan) 元,艾米粒公司則需要停止銷售、許諾銷售被訴產(chan) 品。
當庭激辯否認侵權
對於(yu) 美利肯公司的起訴,海天公司、艾米粒公司否認侵權,並進行了激烈抗辯。
海天公司抗辯稱,首先,美利肯公司無證據證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(zhuan) 利權的保護範圍。
被訴產(chan) 品不屬於(yu) 專(zhuan) 利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新產(chan) 品;無證據證明被訴產(chan) 品包含涉案專(zhuan) 利的添加劑組合物;被訴產(chan) 品所使用的添加劑是煙台隻楚化學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隻楚公司)生產(chan) 的成核劑(ZC-3改進型),無證據證明該成核劑侵犯涉案專(zhuan) 利權。
其次,被訴侵權產(chan) 品使用的是現有技術,不構成侵權。涉案專(zhuan) 利沒有新穎性和創造性,應被宣告無效;海天公司在聚丙烯生產(chan) 過程中添加成核劑,屬於(yu) 現有技術;涉案專(zhuan) 利關(guan) 於(yu) 的使用量無法具體(ti) 量化,不具有確定性和可對比性。
再次,即便被訴侵權產(chan) 品落入涉案專(zhuan) 利權保護範圍,海天公司也不應承擔賠償(chang) 責任,因為(wei) 係海天公司通過合法正常渠道從(cong) 隻楚公司購買(mai) ,隻楚公司承諾有自主知識產(chan) 權,海天公司不知道可能構成侵權。
艾米粒公司則抗辯稱,被訴侵權產(chan) 品合法來源於(yu) 海天公司,自己不應承擔侵權責任。
廣州知識產(chan) 權法院經審理後,作出一審判決(jue) ,認為(wei) 侵權產(chan) 品不具備涉案專(zhuan) 利關(guan) 於(yu) “著色劑用量”的技術特征,根據全麵覆蓋原則,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涉案專(zhuan) 利權的保護範圍,據此駁回美利肯公司的訴請。
一審判決(jue) 後,美利肯公司不服,已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,其主要上訴觀點為(wei) 在案證據不僅(jin) 證明被控侵權產(chan) 品落入了涉案專(zhuan) 利權利要求保護範圍,甚至進一步證明了被控產(chan) 品實質上是按照涉案專(zhuan) 利實施例的具體(ti) 方案而實施,足以證明海天公司侵權行為(wei) 成立。
另外,涉案專(zhuan) 利屬於(yu) 新產(chan) 品的製備方法,在此情況下,上訴人已經完成舉(ju) 證責任。
辨明案件焦點問題
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,美利肯公司在訴訟中明確專(zhuan) 利權保護範圍為(wei) 權利要求1至9、19至33、43至48,主要涉及兩(liang) 個(ge) 類型,即添加劑組合物的產(chan) 品權利要求,以及將添加劑組合物加入到熱塑性聚合物、以製備熱塑性聚合物組合物的方法權利要求。
那麽(me) ,法院作出上述判決(jue) 的依據是什麽(me) 呢?
對此,該案審判長官健在接受中國知識產(chan) 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,涉案專(zhuan) 利所要求保護的核心在於(yu) 添加劑組合物,其中,涉案專(zhuan) 利所述添加劑組合物主要由澄清劑和著色劑組成,雙方對澄清劑的使用爭(zheng) 議不大,主要分歧在於(yu) 著色劑。
因此,如何理解該限定方式並確定其保護範圍是該案審理的所在。
官健介紹,從(cong) 海天公司提交的有關(guan) 現有技術的證據看,在聚丙烯材料中加入澄清劑和少量著色劑,以改善其透明度和外觀色相,在涉案專(zhuan) 利申請日之前已經被公開。
此外,在美利肯公司無證據證明海天公司采用檢測最終產(chan) 物滿足涉案專(zhuan) 利所限定的不等式來確定著色劑用量的情況下,即便海天公司以與(yu) 涉案專(zhuan) 利實施例中相同劑量且類型完全一樣的澄清劑和著色劑用於(yu) 製備聚丙烯產(chan) 品,亦不能據此推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(zhuan) 利權的保護範圍。這是因為(wei) ,影響最終產(chan) 物的透明度和外觀視覺效果的因素,除了澄清劑和著色劑之外,其他因素如聚丙烯原料、其他、反應條件等亦不可忽略。
“因此,合議庭一審判決(jue) ,被訴侵權產(chan) 品未構成專(zhuan) 利侵權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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